焦作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部分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项目(含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备案情况的公示
关于部分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项目(含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备案情况的公示
日期:2026/07/13 09:30 来源:
为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行为,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满足患者多元化、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医保〔2026〕5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市部分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项目(含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备案情况向社会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特需医疗服务指公立医疗机构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为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需求,由患者自愿选择,在服务设施、诊疗环境、就医体验等方面提供的更加优质、便利的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依法自主确定价格。医疗机构在制定价格时,应严格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结合运营成本科学测算定价,严禁相互串通抬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各医疗机构须严格执行知情同意管理要求,向就诊人员完整告知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通过暗示、诱导等方式强制患者选购特需服务;同时需在门诊病区等显著位置及单位官方网站,明确清晰地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标准、价格及投诉举报途径等事项。
广大群众就诊前可主动查阅价格公示信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理性选择服务,避免非理性消费。如发现医疗机构存在收费未公示、捆绑诱导消费、强制收费等违规行为,请妥善留存缴费凭证等相关证据,并拨打监督电话进行举报。
焦作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科监督举报电话:0391-8826566。
附件:焦作市部分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项目(含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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