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行政机关∶焦作市医疗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国强
地址: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人社大厦10楼
受委托单位∶焦作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小五
地址: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人社大厦5楼
为更好地适应医保工作发展需要,强化医保基金监管,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可控,焦作市医疗保障局现委托焦作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令》《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
二、委托执法范围
受委托单位在焦作市行政区划内依法依规查处涉及医疗保障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委托行政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处理投诉、举报、交办、转办等行政执法工作(不含行政强制措施权)。
四、委托行政执法职责
(一)委托行政机关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单位不能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暂停或者变更委托;
4.委托行政机关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部门开展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行政机关为受委托单位提供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模板;
6.委托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应对受委托单位开展的行政执法加强审查、审批;
7.受委托单位及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使委托权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相关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令》《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和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4.主动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行政机关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行政机关书面报告行政执法开展情况。
五、委托行政执法期限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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