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薛向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居民医保缴费办法的提案》(第109号)提案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研究,现答复如下:
2022年3月1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26号)规定:“对参加我省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2022年5月30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22〕23号),文件规定:“对参加我省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暂按当地低保对象资助标准执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暂按当地低保对象资助标准执行。待上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71号)也明确规定“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不低于10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640元,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380元。”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明确要求,“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因此您在市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的提案“城乡居民医保年度门诊结余自动转存下年继续享用”的想法可以理解,但不符合目前国家及省、市医疗保障政策,暂不能实现。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80岁以上老人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豫医保〔2019〕1号)规定:参保高龄老人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5%。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住院补助,医保政策设置体现了对老年人的倾斜和照顾。
目前国家和河南省还没有出台对七十五岁以上老人在医保交费上给予减负的相关政策规定,只有家庭确实困难,按程序纳入特困、低保等困难群众范围的老年人才可以享受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补助。
您的建议从实际出发,针对性强,对我们后续工作开展有一定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上级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部署,继续做好居民医保各项工作,对于您的建议,我们也将积极向上级进行反映。最后,再次感谢您的宝贵意见,期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焦作市医保部门的工作。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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