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建议提案

焦作市医疗保障局对市政协十四届第五次会议第222号提案的答复
日期:2024/05/29 11:30    来源:本站原创

焦作市医疗保障局对市政协十四届第五次会议第222号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张素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太极拳在康复医学中应用推广的提案”收悉,针对您提案里所述“将太极拳康复纳入医院收费系统,由物价、医保部门核价,并将住院期间的太极拳康复项目纳入报销范畴”,现答复如下: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19〕3号)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明确规定: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未列入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医疗准入条 件,具有临床治疗和诊断价值,经专家论证确需在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以下三个类别:

A类项目: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版)》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以下简称《项目规范》)《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版)》(以下简称《临检目录》),但尚未列入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管理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

B类项目:不在《项目规范》和《临检目录》内的,经临床验证,对疾病诊疗水平有明显提高,能够体现临床安全性、技术 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

C类项目: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

(二)下列项目不列入新增项目:

1.与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不同,但内容、诊疗目的一致的项目;

2.对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已有项目进行拆分,或将一个完整的检查或治疗过程进行分解的项目;

3.使用新设备、新试剂、新方法等,但性价比不合理、不符合卫生经济学要求的项目;

4.禁止类技术;

5.未经临床验证,仍属于科研实验阶段的项目;

6.学术界仍有争议,或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的项目;

7.落后的、被淘汰的项目;

8.违反国家和我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宝贵意见,期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焦作市医保部门的工作。




2022年7月8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焦作市医疗保障局 8826566

联系人:陈迪


责任编辑: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