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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医疗保障局对市人大十三届第六次会议第151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4/05/29 11:30    来源:本站原创

焦作市医疗保障局对市人大十三届第六次会议第151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任天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内没有的项目实行备案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19〕3号)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明确规定: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未列入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医疗准入条件,具有临床治疗和诊断价值,经专家论证确需在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包括以下三个类别:

A类项目: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版)》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以下简称《项目规范》)《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版)》(以下简称《临检目录》),但尚未列入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管理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

B类项目:不在《项目规范》和《临检目录》内的,经临床验证,对疾病诊疗水平有明显提高,能够体现临床安全性、技术 先进性、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

C类项目: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经省辖市、省直管县 (市)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初审后报省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连同相关资料报省医保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集中受理时间原则上为每年3月。

市医保部门将按照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流程,积极与市卫健委对接,按时间节点及时向省局上报。最后,再次感谢您的宝贵意见,期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焦作市医保部门的工作。




2022年7月8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焦作市医疗保障局 8826566

联系人:陈迪


责任编辑:佚名